2023年个人信访信事件名称(四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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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信访信事件名称(四篇)【完整版】

时间:2023-07-12 01:00: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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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信访信事件名称(四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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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访信的事件名称篇一

信访请求:

一、依法确认**小学所占用土地归**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二、确认**村民委会与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三、依法追究**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立即责令关闭**浴池,拆除张**非法建造的房屋。

信访事实:

**小学位于**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村委会**西队的耕地,后因**小学的建设需要,**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年10月18日,**村委会在**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后**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西队的耕地属于**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西队。现在**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委会和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小学使用的土地归**西队所有,而不属于**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

现在在**小学开设浴池的是**西队的村民刘**,其声称是从张**处租赁的。因为张**和**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无权处理**小学,也就无权将**小学出租给刘**。基于以上原因,刘**就无权在**小学开设浴池,**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就无权在**小学建造房屋。且**小学的土地属于**西队所有,张**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

最后,在**西队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刘**侵犯**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刘**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xxxx年xx月xx日

上访人姓名:

个人信访信的事件名称篇二

肥东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原化工园)被征地范围内撮镇义和社居委公安片农民(原长乐乡公安村)。在化工园拆迁过程中,我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政府工作,在短短数月内就完成了全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现在如火如荼的场景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先期发放给我们的征地40%费用(扣除房屋差价和其他的相关费用)在随着市场经济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已消耗殆尽;剩余的60%费用也因各种原因未予发放,致使我们不能承受所面临的物价居高不下的压力。且我们中绝大部分村民并没有享受到就业安置待遇,也只有少数55周岁以上群众能拿到区区xx多元的养老保障金。

在什么东西都靠买,动步就是钱的情况下,我们的生活水平较征收以前已有较大程度下滑,生活举步为艰,举债过日的村民亦不在少数。为了改变现在所面临的状况,我们曾多次向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提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并及时发放;及时做好失地农民的农转非问题;尽快解决我村16周岁以上及40-50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两主管机构相互推诿一直不予解决。自20xx年9月24日我村20名村民代表自发到市信访局上访后,两主管单位才迟迟给予两份不同书面答复,并未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在查阅相关文件及咨询相关部门、律师以后,为了维护我们全体义和社区公安片群众的合法利益,现对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给于我们的有异议答复提请县政府给予复查。

1、我村当时的征收只看见所谓的《合肥市化学工业园建设指挥部1号文件》其文件中并未提到任何关于我县(20xx)39号文件内容,且征收土地过程中并没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人口安置等任何应公告内容,也未出示过一次我县(20xx)39号文件,整个过程属于违法行为,是把我们全村14xx名群众骗出来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我村征收是20xx年应按照20xx、20xx、20xx年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标准。不应按照我县(20xx)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1998、1999、2xx0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3、根据国土资发〔20xx〕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我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已经严重下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我们的征地(总计全村整体拆迁征地近4xx0亩,其中基本农田2xx8亩)仅仅按照我县(20xx)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的15倍计算。

4、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第五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于公告之日内3月支付,我们已经征收3年未予支付全额。

5、我县制定的(20xx)39号文件是依据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及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于20xx年8月28日已经实施,而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在20xx年1月1日已经废止。

我们自20xx年征收至今已经3年,在整个过程中仅仅安置约30人就业,还是重污染单位且未签订任何用工合同,并未实质性解决我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我村16周岁以上人员除已经享受社会保障人员以外,无事可做没有固定月收入,不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仅仅对极少数困难户救助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何况就xx年年终救助的xx元钱10斤米1桶油并不能解决困难户的问题。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征用完后,原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

自20xx年我村群众从神圣的农民岗位下岗以来,政府从2xx7年已经停止发放中央的各种惠农资金,且未给我们享受任何非农待遇,给一个人人办理过农转非,我们实在不能忍受这种非不非农不农的处境。试问各位领导,一纸不明不白且多处违法的文件让您从领导岗位下岗三年至今未给您任何说明,仅仅发了您三两个月工资,您会有什么想法?会不会和我们一样做呢?

希望领导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发放给我们并妥善安排落实所反映的其他相关问题,我村全体村民感谢您们。

此致

敬礼!

全体失地农民

20xx年10月13日

个人信访信的事件名称篇三

市信访局:

我们这些申请人都是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我们在工作上,和公办学校的教师一样,承担着教师育人的神圣职责。但是,我们一直得不到公正的待遇。现在,我们还面临着丧失工作和部分待遇的严重困难,所以,联名提出信访申请,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我们这些一线职工的权益。

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是市人社局定点的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承担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职能。为了拓展业务,学校还与xx省xx高级技工学校合作,开办了全日制技工班,现在在籍学生600多人。承租了原市xx学校校园作为办学场地。所有这些,本来是非常有利的条件。但是,由于领导班子的问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学校出现了空前的经济困难,教职员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社保费用无法按时缴纳。2014年春节,45名教职员工因工资受拖欠,无钱过年,怨声载道,没有得到上级领导的慰问和解释。一年下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节和五一劳动节,领导都没有一点送温暖的心意。

在工资和社保问题久拖不决、生活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大部分老师还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班主任工作繁琐且压力大,辛辛苦苦做了一年班主任,领不到一分钱补贴,但是,大部分班主任还是尽力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而今,学校即将解散,学生和老师都是无辜的受害者。

到了6月底,虽然,还清了工资和课酬,但是,我们老师却面临着被解除合同、丧失工作的重大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本人无过错,而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此,我们向学校领导反映过。因其不肯作出承诺,所以,我们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

学校之前的经济困难,主要原因是由于领导班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没有家底,加上财政拨款滞后。但是,现在情况有明显好转了,技工学校免学费生签名核对工作已经完成,大笔的财政补贴资金即将到位。学校并非资不抵债,完全有能力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被某些人贪污或者挪用。一个有条件有实力继续发展的学校,不应该按照个别领导人的意图去解散。一个学校的解散,牵涉的社会问题很多,影响甚广。对此,市政府应当予以严重关注!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形势下,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对待我们这些基层群众的意见,关注民生,为老百姓多办点实事。我们将受恩感激不尽!

申请人(签名):

个人信访信的事件名称篇四

信访人:**区**镇xx村民委会xx西队村民小组

信访请求:

信访事实:

xx小学位于xx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xx村委会xx西队的耕地,后因xx小学的建设需要,xx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05年10月18日,xx村委会在xx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xx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xx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xx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xx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xx西队的耕地属于xx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xx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xx西队。现在xx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xx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村委会和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xx小学使用的土地归xx西队所有,而不属于xx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xx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05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xx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xx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

现在在xx小学开设浴池的是xx西队的村民刘xx,其声称是从张xx处租赁的。因为张xx和xx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xx无权处理xx小学,也就无权将xx小学出租给刘xx。基于以上原因,刘xx就无权在xx小学开设浴池,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xx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xx就无权在xx小学建造房屋。且xx小学的土地属于xx西队所有,张xx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xx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

最后,在xx西队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xx、刘xx侵犯xx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xx、刘xx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xx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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